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探
www.xbxmw.com 2008-6-28 11:32:54 中国畜牧兽医报
合作社的资金来源。合作社资金可以来源于几个方面,但是,要取得法人资格,最根本的一条是社员出资,并且,合作社社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,承担经济责任。
社员入股资金可以分两部分。一部分是身份股。另一部分是投资股。
社员入股的数额。入股数额一般由两方面决定:一方面,合作社的经营需要;另一方面,社员的承担能力。
社员的入股形式。可以一次性入股,也可以分次入股。
我国的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八条对社员出资做了更详细的规定: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,也可以用实物、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。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,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。成员不得以劳务、信用、自然人姓名、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。”
根据这条规定,参加种植业合作社的农民,不可以用承包的土地作价入股。
(二)农民是合作社主体的原则。
《合作社法》第二条规定了社员的范围。农民专业合作社,既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,还要发挥多方面力量的作用。多年来,我们把发展合作社的力量总结为四个方面:
1.农民。农民专业合作社,农民必须是合作社的主体。
《合作社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,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%。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,可以有一个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;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,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%。”
坚持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体,要突出坚持三条。其一,坚持农民在合作社中占绝大部分;其二,坚持农民在合作社中有决策权;其三,坚持合作社的经营为农民谋利益。
合作社的成员可以是跨行政村、跨乡镇,甚至是跨县、跨市的,村两委干部是发展合作社的骨干。
2.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。农产品加工企业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,为了获得种植和养殖方面的原料,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,可以牵头办合作社。
3.为合作社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。主要是县乡农业系统的“七站八所。”
4.国有、大集体企业和供销合作社。
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、大集体和供销社等方面所有的农产品加工企业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企业,可以在发展合作社中起重要作用。
(三)盈余按照交易量(额)返还的原则。
《合作社法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:“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(额)比例返还”。
发展合作社应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
合作社的类型
《合作社法》第二条指出:“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,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,农产品的销售、加工、运输、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、信息等服务。”发展什么类型的合作社,在实际工作中,要把握两点:
(一)根据农民的经营需要确定合作社的类型。
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发展合作社。近几年,我们提倡一村一品、一乡一业,形成了不少专业村、专业乡镇。蔬菜专业村、水果专业村、养猪专业村、奶牛专业村、条编专业村、针织专业村等。专业村、专业乡镇就是优势产业村、优势产业乡镇。在这些村、这些乡镇成立合作社,可以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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