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介绍,广东生猪生产与土地资源、水资源、生态环境及经济发展的矛盾日显突出。《规划》规定应充分利用荒山、草坡及未利用的废弃地,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,禁止占用基本农田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,划定生猪禁养区、限养区和养殖区。位于水源保护区、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生猪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。
另外,出于对水源的考虑,根据相关规定,东江流域内建设大中型生猪养殖场实行总量控制,合理布局。珠江三角洲河网区原则上不得新建、扩建生猪养殖场。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畜禽养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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