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


pig.xbxmw.com  2007-5-31 19:01:59  西部畜牧网  

    4.3 基础设施
    4.3.1 猪舍
    4.3.1.1 猪舍区建有种公猪舍(含后备公猪舍)、轻生胎母猪舍(含后备母猪舍)、妊娠母猪舍、分娩哺乳猪舍、保育猪舍、育肥猪舍和装卸猪台。开展人工授精的养猪场应有精液处理室和配种室。
    4.3.1.2 猪舍须安装自动饮水器,饮水源、饮用水质量应符合DB31/T252-2000标准的规定。
    4.3.1.3 种公猪舍、轻空胎母猪和妊娠母猪舍,须装备符合种用等生产阶段的通风、降温、保暖设施。
    4.3.1.4 分娩哺乳猪舍和保育猪舍须安装不同形式的通风、保暖或降温用电气、机械设施,同时具备高棚舍利用率、高劳动效率的高床饲养配套设施。
    4.3.1.5 各类猪舍需有科学合理的饲养密度,充分利用舍内、外设施,保持舍区良好的温度、湿度和空气卫生环境,质量指标应符合 GB/T17824.4—1999标准的规定。
    4.3.2 辅助建筑
    4.3.2.1 辅助生产建筑: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、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、人口处设置长1m的消毒池。场内建有兽医室、饲料仓库、隔离猪舍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。以上生产辅助建筑面积与猪场生产规模配套。
    4.3.2.2一建有配套的粪便、尿液和污水处理设施,必须运行良好。处理方式以厌氧发酵加还田的生态型或工程型二大类别。处理应遵循雨、污水分离,干、湿分离,资源化利用的原则。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18596规定的要求。
    4.3.4.1 各类猪每头占栏面积参数参照 GB/T17824.1-1999标准执行
    4.4 人员配备
    4.4.1 为提高养猪场生产管理水平,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。
    4.4.2 场长:应具备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,或者取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“绿色证书”。
    4.4.3 从事繁育、饲养、兽医等技术工作的人员:应具备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,或者取得畜牧兽医行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。
    4.4.4 从事养猪生产的技术工人:应经过畜牧兽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,获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“绿色证书”。
   
    5 种猪来源与商品猪生产
    5.1 父系,在商品猪杂交生产中,用作父本的种猪是纯种或二元杂交猪,纯种公猪必须来自有种猪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级种猪场,二元杂交公猪需选自良种双亲的后代,血缘来源清楚,血统记录齐全。父系生产性能要求生长速度快、肉质优良、饲料转化率高。
    5.2 母系,在商品猪杂交生产中,用作母本的种猪原则上采用二元以上的杂交母猪,可以二个外来品种间杂交或一外一本杂交。用作种用的母猪需具备较清楚的血统来源资料,主要来自于有种猪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二级种猪场。母系生产性能要求繁殖性能强、母性好、仔猪育成率高。
    5.3 商品猪生产应选用适合本地的优良猪种,采用三个以上品种的高效杂交组合,提供规格化的商品肉猪。
   
    6 饲料与饲养标准
    6.1 饲料
    6.1.1 饲料配合应根据本地区的饲料资源、各类饲料的营养成分(最好采用当地饲料原料营养成分的分析值),按各生产阶段猪的营养需要,确定适宜的营养水平,因地制宜选用饲料,进行科学配合。
    6.1.2 所配制的饲料中粗纤维含量,哺乳猪不超过4%,生长育肥猪不超过5%,种猪不超过8%。豆类应经过加工处理(如烘炒)以除去抗营养因子。菜籽饼含毒,仔猪用量不超过3%,生长育肥猪不超过15%。
    6.1.3 使用商品配合饲料,应从具有资质的饲料生产企业进货,并了解其营养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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