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


pig.xbxmw.com  2007-5-31 19:01:59  西部畜牧网  

   
    8 动物防疫
    8.1 防疫管理
    8.1.1 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和GB/T17823-1999的各项规定,落实动物防疫措施。
    8.1.2 提倡“全进全出”的猪群流动模式,建有隔离猪舍。
    8.1.3 建立场长、兽医技术人员和饲养员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,明确各自职责。
    8.l.4 猪场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更衣消毒室、兽医诊断室、药房等防疫设施,有条件的场应开展主要传染病的免疫监测工作。
    8.1.5 建立免疫接种、抗体监测、疾病诊疗、检疫、消毒、疫苗和药品的进货、保管和使用记录以及病死猪剖检(送指定单位)、无害化处理记录等资料档案。记录应保持完整、整洁,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名。
    8.1.6 落实灭鼠、灭蚊、灭蝇工作计划和措施,禁止其它家畜、禽、犬、猫等动物进入场内。场内食堂不得外购猪肉及其产品。
    8.1.7 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,应立即向当地区(县)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,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,尽快控制、扑灭疫情。
    8.1.8 规范引种程序,引入种猪按照GB16567及其它相关要求执行,必须进行隔离饲养并加以疫情监测,经检查确定为健康猪后,方可混群饲养。
    8.1.9 猪只出场,必须经所在地兽医部门的检疫员按照GB16549规定实施产地检疫,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,凭证上市或运输。
    8.1.10 场内饲养、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在取得《健康证》后方可上岗工作。
    8.1.11 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内应遵守本场的防检疫规章制度。疫病流行期间或受疫病威胁期间,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。
    8.2 疫病控制
    8.2.1 根据《上海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》的疫病控制目标,猪场应制定相应的控制疫病的实施方案和措施。
    8.2.2 日常健康检查
    对于群饲和舍饲猪,饲养员和兽医每天必须对所有的猪只进行检查。所有疑似发病或受伤猪必须立即接受诊断、治疗。
    对疑似发失传染病的猪只,必须立即隔离,通知动物防疫机构,并将疫病确诊所需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诊断。
    8.2.3 日常清洗和消毒
    房舍、圈舍、设备和器皿必须易于清洗和消毒,以防交叉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积聚。粪、尿和饲料残渣必须经常清除,以防异味以及苍蝇和啮齿动物革生。
    8.2.4 制定猪常见寄生虫的驱虫方案和驱虫程序,应选用高效、安全、广谱、低残留的抗寄生虫药定期对不同猪群实施驱虫灭虫。
    8.2.5 严禁出售、加工染疫病死和检疫不合格的猪只及产品。
    8.3 免疫
    8.3.1 根据本市疫病的发生的种类和特点及市、区(县)动物防疫部门制订的免疫程序,结合本场实际情况,确定免疫接种内容、方法和合理的免疫程序。免疫猪群应作详细记录和标记,并仔细观察免疫反应情况。
    8.3.3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,对重点疫病实施强制兔疫,并需接受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的免疫监测、疫病监测和监督检查。
    8.3.3 按照《上海市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对猪只实施免疫标识制度。
    8.3.4 养猪场应坚持预防为主、综合防治的原则,通过免疫接种结合其他措施控制传染病的发生。
    8.3.5 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清洗和消毒,疫苗应现用现配,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作无害化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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